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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电制冷类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要求,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修订机电制冷类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评审内容的批复(深市监复【2013】78号),在原有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制冷剂管理的评审要求,机电制冷类评审内容增加如下:
1、制冷维修企业备案表(2分)
2、最近3年的制冷剂使用数据(包括制冷剂的使用情况、用户名称、设备型号、新加注制冷剂型号和数量)(4分)
3、报送数据情况记录(2分)
4、回收记录(2分)
以上四项评分共计10分,总评分由原来的100分变为110分,技术等级标准:一级:101-110分;二级:91-100分;三级:81-90分(技术等级评审标准详见附件)。
除机电制冷类企业外,其他申报范围企业评审标准及分数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服务行业协会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2014—机电制冷类)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1 |
企业管理(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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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守法经营(5分) |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措施。 |
1.2 |
内部组织机构(5分) |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
1.3 |
管理制度(15分)(此项必须达到9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1.使用规范的维修合同,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条款。(3分) |
2.明示维修服务项目和明码实价的收费标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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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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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保证使用合格零配件的措施。(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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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定合理的保修期,有维修后的服务制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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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维修工作及服务质量(30分) |
此项必须达到21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2.1 |
维修工作(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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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情况记录(3分) |
有维修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维修品的进店检查情况,出店检验结果及维修过程主要内容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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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和返修(8分) |
保证维修后产品能正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有便于查询的返修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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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度执行(4分) |
能较好的执行各项制度和履行服务承诺。 |
2.2 |
投诉及处理(15分) |
1.有处理投诉的制度和方法。公布投诉电话。(3分) |
2.有处理投诉情况的真实记录。(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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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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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员素质(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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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维修人员(4分) |
应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辅助工也应具备基本的专业常识和较规范的操作技能。 |
3.2 |
技术人员配备(7-10分) |
1.工程师(技师)1人,助工(高级技工)2人,技术员(中级技工)3人以上。(10分) |
2.助工(高级技工)1人,技术员(中级技工)2人以上。(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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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员(中级技工)1人,初级技工1人以上。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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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人员培训(4分) |
有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现,以及相应的培训记录。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4 |
仪器设备(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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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设备情况(10分) |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4.2 |
检定情况(4分) |
计量器具应有周期检定和检定合格证书。 |
4.3 |
设备状况(4分) |
在用设备状态良好。 |
5 |
环境条件(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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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维修场所条件(2分) |
维修场所内的采光、湿度应满足技术条件。 |
5.2 |
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控制(2分) |
维修场所周围环境污染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三废”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 |
5.3 |
工作场所的布局(4分) |
1.维修场所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既方便又安全。(2分) |
2.维修场所的设施和布置符合相应安全规范要求,整齐美观。(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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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环境卫生(1分) |
维修场所内保持清洁,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
6 |
机电制冷专项(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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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制冷维修行业备案表(2分) |
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制冷维修企业备案登记 |
6.2 |
近3年制冷剂使用数据(4分) |
1.使用制冷剂用户名称(1分);2.设备型号(1分);3.新加注制冷剂型号和数量记录(1分);4.制冷剂使用记录(1分) |
6.3 |
报送数据记录(2分) |
按规定到环保部门报送制冷剂数据情况、数据记录 |
6.4 |
制冷剂回收记录(2分) |
维修过程中制冷剂回收记录表 |
附:技术等级标准:一级:101-110分;二级:91-100分;三级:81-9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