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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消费者和洗衣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洗衣行业日常出现的质量事故的权益纠纷,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的质量事故及赔偿,是指消费者(以下称顾客)将衣物交付洗衣企业进行洗涤后,出现洗衣质量没有达到《深圳市洗衣行业洗衣质量标准》或质量事故而引起的纠纷、赔偿。
3、本赔偿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由有质量纠纷受理、调解的职能部门执行。
二、质量纠纷受理原则
1、提请质量纠纷处理、索赔,既可以由顾客、企业等当事人直接提出,也可以由第三方代理人提出申请。
2、质量纠纷受理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途径可通过邮寄、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也作为受理的依据。
3、受理单位在接到受理申请后三日内给予受理的明确答复。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调解、理赔等工作;在15日内未能作出调解结果、解决双方纠纷的,当事人亦可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可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受理单位在协商结束后,将结果通告双方当事人(或第三方代理人),当双方接受协商赔偿(结论)后,事后不得再提出异议或提出其它要求。
5、纠纷调解接受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的公开监督。
三、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1、在本市内从事洗衣业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法则和本办法。在经营服务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串衣、遗失及其他质量事故,洗衣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2、顾客将衣物交付洗衣企业时,营业员须对衣物作好仔细的检查,告之顾客衣物所属价值范围:按普通衣物或高档衣物洗涤收费。并将衣物明显但不正常的问题记录在洗衣单上,向顾客解释清楚及说明洗涤后可能出现的情况,经顾客同意进行洗涤。由此所导致的质量问题,洗衣企业不负质量及赔偿责任;否则,如出现洗涤质量问题,洗衣企业则需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及赔偿。
3、属衣物正常穿着磨损,但洗涤后出现破烂扩大或断线、落纽等情况,洗衣店需负责修补责任,一般不予赔偿。
4、套装衣物中的单件洗涤后出现质量事故,如属于整套衣物一起送洗,则按整套衣物进行赔偿;如属于单独送洗,则整套衣物的单件进行赔偿。衣、裤的价格比一般为6:4。
5、洗衣裳店若出现洗涤后衣物存在在残余污渍(非厂家处理不当导致、且事发前并未向顾客说明),洗衣店应退回顾客所交洗衣费,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6、按衣物所附洗涤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于隐藏性问题导致的洗涤事故,洗衣企业不负赔偿责任;属于明星的洗涤标志与衣物实际洗涤要求不一致,但洗涤企业没拒绝或未征求顾客意见便进行洗涤后出现质量问题,洗衣企业负责相应赔偿责任。
7、衣物因正常穿着、冒牌及政党洗涤的属于衣物本身工料存在的问题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如正常褪色、缩水等或在穿着过程中存在的如虫蛀、风渍、发水渍等难以预知的问题,而出现的洗涤质量事故、纠纷,可通过技术鉴定认证而判定不属洗衣企业的责任。一般不予赔偿,应实事求是,主动向顾客解释清楚。
8、衣服的配件、饰物洗涤后出现质量事故,洗涤企业首先应负责更换相同的配件或饰物,不负其它赔偿责任;如无法提供相同的配件或饰物更换,应负赔偿责任。
9、洗涤衣物经顾客验收取走后,再提出洗衣质量问题,如顾客无充分理由及证据证明为洗涤过程所造成,洗涤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10、洗衣企业由于工作上的差错和加工意外事故,造成衣物缩水脆化、硬化、色差、串染色、损坏、丢失顾客衣件,应根据衣物新旧程度、穿用时间,按洗涤质量事故赔偿标准折价赔偿。
四、洗涤质量事故赔偿标准
如属洗衣企业造成的衣物洗坏等质量问题,洗衣企业应给予赔偿,具体标准为:
1、普通服装(500元以下,含500元),按照衣服洗涤收费价格的2-20倍进行赔偿,衣服归顾客所有。
2、高档服装(指顾客提出申报价500元以上),如已申请保值,按保值价的30%-60%进行赔偿,衣服归顾客所有。如不申请保值,则视同普通服装处理。
3、申请保值服装,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丢失、彻底损坏等,造成衣服不能穿着,按保值价的60%-90%进行赔偿,衣物归洗涤单位所有。
4、大批量的布草(宾馆、酒楼、机团单位的床餐用品、毛毯等)的洗涤质量事故,可按双方事先商定或照单价累计赔偿。
5、若事故中涉及的衣物在市场中仍有出售、洗衣企业可购同种新衣物赔偿顾客,可视新旧情况向顾客收取10-30%的折旧费。
6、衣物折旧率原则不超过1年30%,2年50%,3年70%,超过3年适当提高折旧率。
深圳市服务行业技术管理所
二00二年七月一日